异地清关

经在当地海关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,如需要在其他海关办理报关手续,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,并提供下列资料:

  1. 已填妥的《报关备案申请表》一式两份;
  2. 海关核发的《报关注册证明书》复印件一份;
  3. 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复印件;
  4. 工商登记执照副本复印件;
  5.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。

  主管海关审核上述资料合格后,制作关封交企业带交备案转入海关,企业到备案转入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,应将备案转入海关签注意见的单据送回主管海关核销。

  报关时需要提交的单证
 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,需提交以下单证:

  1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。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;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,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    货物等,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;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,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。

  2、货物发票。要求份数比进口清关报关单少一份,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,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,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。

  3、陆运单、航空货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。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,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,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。

  4、货物装箱单。其份数同发票。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。

  5、出口收汇核销单。一切出口货物清关报关时,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,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。

  6、北京进口清关认为必要时,还应交验贸易合同、货物产地证书等。

  7、其它有关单证。包括:
  (1)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、免税的货物,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,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;

  (2)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,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。